無中生有的指控-回應李裕榮的話

文:謝淑華(摘自舞世界 130 期)



    一、前言:

    在回答李裕榮的話之前,要先說明今年運動舞蹈為何從第一類降為第二類。

    首先,這是行政院体育委員會(全民處)、承辦台中市及兩個總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與中華民國舞蹈運動 總會-共同達成的決議,與我或陳明祥老師有何關係?其次,由於九十五年台中市全民運與九十七年高雄市全民運 爆發所謂「獎牌分配」的醜聞,使得體委會上級長官在本次承辦城市召集此二總會在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會議室針對 九十九年全民運召開協調會,會議中所有與會人員達成共識,會議上級長官問運動舞蹈改為第二類,中華民國舞蹈 運動總會願意承辦嗎﹖當時會議上的曹秘書長承諾願意接辦,況且全國性的運動競賽決議並非某一位舞蹈老師可以 操控。第三,李裕榮根本未出席這次協調會,因此我強烈懷疑李裕榮文中所提出的都是二手資訊,亦是沒參加本次 會議妄下雌黃;況且從第一屆全民運開始陳明祥老師就有領到台北縣政府頒發的獎金,又怎會「過河拆橋」害選手 沒獎金可領?這是李裕榮蓄意陷我們於不義,亦故意讓所有縣、市、選手誤以為沒有獎金是我們造成的而來質疑我 ,讓我成為千夫所指的始作俑者,實在居心叵測。

    然而這次我們提出的申訴:為何捷舞要重跳?

    李裕榮的回應是:一場的比賽「評審委員會」及「評審長」「有權」對「不妥」的賽事作更正。

    這「不妥」二字用的模稜兩可,就像南宋秦檜對岳飛下的「莫須有」罪名一樣讓人匪夷所思。若沒有親自到場看過 選手表現,為何說不清「不妥」在哪?為何「不敢」公佈第一次捷舞成績?就我所知當天第一次捷舞成績第一名是 花蓮縣選手,第六名是台北市選手葉家霖─是一位在業餘組頗具知名且有內涵的好手,就因為你們『隨心所欲』的 操控,讓他『名不符實』。雖在第二場重跳後,葉家霖選手得回了該屬於他的『名與實』─第一名,然而卻仍有三 個「評審」竄改成績未果;是否就因為這樣的結果「差強人意」,所以才「重跳」?況且「有權」不代表「公平」 ,「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是否剔除個人主觀意識?「評審委員」是否私下更動決議?這都是幕後操盤,對嶔崟 磊落的選手來說,情何以堪?運動舞蹈又會蒙上何等不白之冤?對這兩位選手有何公平可言?

    除了拉丁舞之外,在摩登舞單項快三步對抗競賽時,桃園縣的選手跳輸一位中途跌倒的選手拿到銀牌,隨隊教練陳 文章老師正要抗議時,桃園縣主委李裕榮卻要他禁聲並退場,明顯的事有蹊蹺,還能自清?

    另外,我們提出第二點申訴是:為何直系血親能當裁判?

    李裕榮的回應是:「技術手冊」規則並未「明文規定」直系血親不得當裁判。

    這個問題不是我提出的,而是李裕榮斷章取義;更何況就算沒有「明文規定」,但在道德立場上,「避嫌」是基本 常識,難道也需要「明文規定」?雖說「內舉不避親」,但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像魯國的祈羊一樣也能「外舉不避『 疏』-對不熟卻有實力的選手也能一視同仁?再者,「技術手冊」不過是一本「參考書」,「盡信書不如無書」, 只要有文字,就會有疏漏與缺失的地方,所以呂不韋的《呂氏春秋》才懸賞一字千金,立法院才需要每年修法。李 裕榮如此的指控,著實可惡。

    至於全省一年百場比賽我不抗議,有兩點理由:一是私人舉辦比賽,與我無關;二是我不像李裕榮一樣全民運舉辦 六屆除台北市那屆不能掌控外,其他五屆都讓你為所欲為,而且九十七年全民運及協調會上陳明祥老師之所以會抗 議,是替國手請命,並非「只針對全民運」,因此李裕榮提出這種話,只是一味抹黑打壓罷了,「欲加之罪何患無 辭」?況且第一天隊形舞提出抗議的是高雄市與苗栗縣、十項競賽提出抗議的是台中縣為何不敢說,而我們之所以 要抗議,1.公佈第一次捷舞成績2.完全是因為一句「你們台北縣已經拿了三面金牌,還想怎樣?」這種傷人同時又 抹殺所有選手努力的話,叫人怎能不動氣?

    而李裕榮「說」台北縣若沒有把運動舞蹈降為第二類的話,則獎金「少說也有幾百萬」,請你賠還我們台北縣選手 的獎金。這種憑空臆測毫無根據的話,只有不經大腦思考的人才會說;也因為台北縣從第一屆開始就不跟你們連線 ,所以選手總是受到不平待遇;這樣挾怨報復的行為實在令人不齒。

    最後,我們要求公佈你所掌控那五屆全民運所有運動舞蹈比賽項目成績到《舞世界》上,讓所有先進仕紳公開審視 ,讓所有愛好運動舞蹈的同好來評斷,而不是各說各話,成為一場羅生門或造成更深誤解。原本還不想公開你們醜 陋之事,是你得便宜又賣乖,辜負全國各縣、市的託付。

    Ps.最後聲明體委會召開會議這段是有會議記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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